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计算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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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讲述了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和相关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要求支付的误工费的相关规定。误工费的确定标准包括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以及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的情况。误工日期的认定需要按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和相关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要求支付的赔偿,从受害人遭受损害到治愈恢复期间,因为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和收入,是对受害人所失利益的赔偿。主张误工费要求有因损伤而致使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结果发生,对只需门诊治疗而且能进行劳动、工作的,不予赔偿误工费。
1.误工费的确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道路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证明,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2.误工日期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因为误工损失费是被害人因致伤、致残后必然可得利益的减少,它既可以是工作或生产劳动的耽误,也可以是旧常家务劳作的耽误,因此节假日期间只要在误工期间之内的,也应当计算误工损失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应当予以赔偿的误工费
(1)误工人员为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固定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但受害人受伤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奖金不予计算。
(2)误工人员为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误工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4)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合理赔偿。
(5)受害人系没有收入的人员比如家庭主妇,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6)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如果其从事的职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7)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除了正常工资外还应该获得的其他收入,因车祸不能获得的,应予赔偿,
上述误工费的主张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有固定收入者主张误工费,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如果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后,其所在单位并没有全部或部分扣发其收入的,不存在全部或部分误工损失,此时受害人因没有实际减少收入,不能获得赔偿。还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延伸阅读
误工费是指因人身损害造成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费用。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认定及计算方式是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误工费,但需要提供误工证明。误工证明是指受害人为减少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而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和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来确定的。具体来说,误工费的计算公式为:误工费=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误工系数。误工系数是一个由当地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系数,用于将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相结合,以便确定误工费的金额。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认定及计算方式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受害人的误工证明能够充分证明其误工时间和当地最低生活标准,那么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就是正确的。但如果误工证明存在疑义或者无法确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那么误工费的认定就可能会存在争议。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充分收集证据,准确认定误工费,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和相关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要求支付的赔偿,从受害人遭受损害到治愈恢复期间,因为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和收入,是对受害人所失利益的赔偿。主张误工费要求有因损伤而致使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结果发生,对只需门诊治疗而且能进行劳动、工作的,不予赔偿误工费。误工费的确定标准及误工日期的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的规定办理。应当予以赔偿的误工费,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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