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民转刑”案件是指因工作生活中的纠纷、矛盾、债务、婚恋、医患、邻里琐事等民事纠纷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民转刑”案件发生的情况有以下几种类型:(一)生活矛盾型。邻里之间为日常生活琐事不能互谅互让,容易产生相邻权纠纷、争农具纠纷,宅基地、通道、采光纠纷等,区区小事竟拳脚相加,进而演变为故意伤害或纵火案。(二)医患纠纷型。此类纠纷是患者与医疗单位,尤其是与民营或个体医疗场所因医治费用和服务等问题引起纠纷而发生的损毁财物、故意伤害案。(三)婚恋纠纷型。由于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不同,往往因家庭矛盾、感情纠葛而引发纵火案件、伤害案件、杀人案件等刑事犯罪,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四)经济纠纷型。随着经济生活的繁荣、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往来不断增多,风险不断加大,稍有不慎即造成经济纠纷。(五)口角小事型。在日常生活中,个别人法制观念淡薄,往往因喝酒、娱乐等生活小事引发口角,从而产生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你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