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刑事立案后证据不足的,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1、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职权调查向人民法院申请。根据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充分的,应当开庭审理。仍然缺乏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
2、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第一个原因是这类案件的自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案件证据不足,不属于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情况;其次,自诉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等于控审不分、侦查不分。人民法院根据职权调查收集的行为不属于侦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