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对于修理、返工或改建后的验收,可根据以下规定处理: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经验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经验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或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或者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风险提示:工程款被恶意拖欠的相关注意事项:一是交涉、要回要及时。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及时交涉、要回,就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就能减少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利于继续履行合同;二是收集证据要及时。
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
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返修责任。1、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在发包人提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要求后,施工人应当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使建设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要求。同时,施工人还应当承担该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所有费用。2、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施工人对因自己的原因致使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建设工程,在发包人的要求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其质量达到了约定的要求,但此时交付符合约定质量的建设工程,已经超过了约定的期限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包括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发包人损失的大小,赔偿发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损失或者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执行定金罚则等。风险提示:书面催收工程款时应注意:1、工程款数额要确定。预付款及结算款的金额比较好确定,因为合同上一般会直接约定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或数额,而结算款在结算审计完成后金额也是确定的。但工程进度款有时并不好确定,存在多方面的制约条件,一是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申报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及请款书;另一方面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明确进行计量审核,导致金额无法确定。因此,对于工程进度款的催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确定具体金额,其次才是对照合同付款节点进行催收。2、做好签收工作。如通过项目部发联系函的形式,应要求发包人现场代表在催收单上直接签收(签名及签收日期),保留好签收原件;如由公司发函,则应通过挂号信、邮局快递(EMS)等方式直接邮寄至发包人公司注册地址及邮寄给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保留好邮寄凭证、发票,必要时进行公证送达。
承包方偷工减料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验收不合格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风险提示:《民法典》规定下,“竣工”不再是无效合同得以获得工程款的必要条件,该条明确了无效合同项下未完工程或者部分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对承包人折价补偿的处理原则。虽然部分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仍有使用价值,可以防止发包人不当得利,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该条的修改彰显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等价有偿的公平原则。
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风险提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以此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吗?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法律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风险提示: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