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预售商品房的条件是:必须存在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标的物应当为正在建设而未竣工的商品房;必须取得银行的同意;必须通知开发商;预购人必须与下手买家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什么是商品房预售
所谓商品房预售合同,就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因此,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1、房屋标的在出卖时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在建设中尚未竣工;2、预售商品房大多是房产商已确定的地段、楼房、面积及辅助设施而标明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购买者只是按房产商所表述的种种条件而在其中选定;3、预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为,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
二、新房合同签订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是否符合标准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和出让金2、土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市房地资源局拟定的标准。
(二)开发商是否取得销售资格
1、开发商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2、开发商已经确定了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3、开发商已经制定了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具备上述的两个条件,在出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或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后,受让人可与转让人逐条协商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三)签订的合同约定必须详尽具体
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格式合同,虽然有的只是一方负有的义务,但需对方配合的也应约定明确。如户籍迁移、家具电器的处理、各类表计的数字确认等。这些事宜有的是附随义务,有的是构成能否顺利履约的重要前提条件。若约定不明,往往会产生争议。
(四)合同条款要留有余地
具体磋商合同条款时,对于重要的合同义务,如约定履行的期限、违约金、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当明确之外,其他条款的约定,应有一个合理的缓冲期,以弥补和挽救合同于万一。如果没有任何挽救或回旋余地,就被动了。同时,一旦进入诉讼也很难平衡双方的利益。
(五)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注意保留双方履约过程中的证据很关键。在相信对方的同时,不能失去防备而不保留证据。实际上收集和保留履约过程中证据的行为,是明智的也是必需的,也可为日后争议的解决带来主动和便利。如某项事情商量好后,应签订一个补充协议。
三、预售商品房可不可以再次进行转让
预售商品房是可以再次进行转让的,但是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
在取得房产证后,商品房预购人才可以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及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