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称谓,在我国家并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内涵式概念。一般认为,只要出现在经济领域当中,与金钱获利挂钩,就属于经济犯罪,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说法。
比如,在不少人看来,钱被别人骗了,属于经济犯罪;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向有关人员行贿,也属于经济犯罪;有的人自己擅自开银行性质的商业公司,吸引不特定的人到他那存款,还属于经济犯罪。但如果从专业角度看,上述各种行为,其实属于刑法分则中,不同章节里的罪名,所侵犯的客体是有差异的。只不过从外在表现上看,好像都只和物质上获利相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对,所面对的情况,进行专业分析,明确其性质是什么,而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因为,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之所以会被立案,所牵涉到的数额,是存在差异的。有些,需要在金额上达到一定数目,才可能被追责,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涉金额得达到5万元以上;而有些,则是只要你有相关的行为做出,不管你获取到的金钱利益是多少,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在贪污罪中,如果所贪的款项的性质特殊,属于救灾、扶贫等用途,就无论数额多少,都会被追究刑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