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武汉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东西湖区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银湖街、将军路街、长青街、慈惠街、泾河街)100元/平方米;走马岭街、新沟镇街、辛安渡办事处、东山办事处、柏泉办事处50元/平方米;汉南区纱帽新城规划建成区、邓南街(含原水洪乡政府所在地)、湘口街(含银莲湖农场部所在地)、东荆街(含乌金农场部所在地)50元/平方米;蔡甸区蔡甸经济技术开发区100元/平方米;侏儒街、张湾街、永安街、大集街、奓山街、玉贤镇、索河镇、桐湖和洪北管委会50元/平方米;江夏区江夏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庙山、藏龙岛、大桥新区)100元/平方米;郑店街,五里界街,乌龙泉街,湖泗镇,法泗镇,金口街,山坡街、金水办事处,安山街,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50元/平方米;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含武汉临空经济开发区、武汉黄陂台湾农民创业园、汉口北商贸物流枢纽区)100元/平方米;天河街、滠口街、武湖街、三里镇、横店街、大潭原种场、祁家湾街(含土庙社区)、罗汉街(含研子社区)、六指街(含甘棠社区)、姚集街、长岭街(含石门社区)、李集街(含泡桐社区)蔡榨街、王家河街(含长堰社区)、蔡店镇、木兰镇、木兰山风景管理处50元/平方米;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含阳逻街、双柳街)100元/平方米;辛冲镇、旧街街、徐古镇、潘塘街、三店街、凤凰镇、汪集街、李集街、仓埠街、涨渡湖街和道观河管理处5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对学校教学用房、非盈利幼儿童园(托儿所)、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社会福利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减免、减征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免收、减收和缓收。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中心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为80元/平方米;周边城区即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为4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今后将结合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