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诉讼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1、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必须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它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等行为或迹象;
3、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之内;
4、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
5、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二、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哪些?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三、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方式都有哪些?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4、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税收诉讼保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否则不符合条件是不能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的方式有查封、冻结、法律上也允许被申请人提供其他的担保方式,对不易保存的商品采取保全的措施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