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或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主张相关股东的清偿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属于代位履行责任。第二种情形是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又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一般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在正常运作期间,应当合理的分配债权,以保证公司的正常工作运行,一切条款需要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样在发生突发事件如工作破产等情况时能够第一时间很好的对公司完成收尾工作,将公司的损失降低到最大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一、公司注销后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否担责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1.股东瑕疵出资: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资本抽逃或转移: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的,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等,否则即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