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检察院退回公安局下一步应该做出的处理办法是公安机关在一个月的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检察院退回案件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尚不清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尚不清楚的、证据不够充分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院退回案件的原因是什么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
3.证据材料没有随案移送,
4.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5.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有附带民事诉讼;
7.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
8.审查活动不合法;
三、检察院退回案件会通知家属吗一般不会通知,但是当事人可以向承办案件的负责人进行询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