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论其是否参与、策划甚至知悉);二、对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主犯的认定:引起犯意起决定作用,犯罪结果出现起决定作用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从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辅助作用的.或者是起次作用的,前者即帮助犯,后者即次要的实行犯.可见实行犯也并非一律是主犯,也有属于从犯的可能的(主要看作用是否为次要的) 从犯的处罚原则: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附: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为特定犯罪提供资助、协助等帮助行为但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①、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直接单独定性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②、向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犯罪行为提供资助的行为,直接以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正后的第120条之一):③、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直接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第358条第3款);(但需要注意,并不是说这些犯罪的内容都是相关犯罪的帮助行为,存在不是共犯的其他帮助行为)。④特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即使没有此罪也不按共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