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是国家对征收行为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与行政赔偿是没有关系的。
一、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细则
至今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国家还没有统一的立法,主要由各地区自行制定,补偿标准都有所不同。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两种情形:
1、城中村,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由于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周边房价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给予补偿,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所以很多城市专门出台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时明确: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2、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房屋作为土地附着物被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现行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主要是对土地补偿,并未规定房屋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在法条的表述上为“附着物”。且当下《土地管理法》是2004年8月修订的。
二、按人头分房离婚怎么样处理?
按人头分房离婚要视具体情况处理,具体如下:如果是按人头分房离婚,只要一方户籍没有迁出,一般都可以享受户籍所在地的政策和待遇,按人头分房离婚的具体实施还是需要根据拆迁地的拆迁政策决定,如果拆迁补偿是按照房产和土地进行补偿,就与户籍没有关系,拆迁补偿款归房屋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所有。但是,有些地方的拆迁是按照户籍进行的,拆迁地所有户籍登记人都应当得到补偿。
三、婚后拆迁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于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