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公司监事会的作用是什么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监事会的职能
(1)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2)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4)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5)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决议的内容
监事会决议的内容具体如下:一、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一)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须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则,监事会会议不能召开;即使召开,其决议也不产生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据此,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遵行两个原则:一是“一人一票”原则,即每个监事享有一人表决权;二是多数通过原则,即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要如何产生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应当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以产生,同时可以产生一到两名监事。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如何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构,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必须使监事会具有独立性。监事会只有摆脱董事会的制约和影响,不必依赖董事会,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因此,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完善。1、保证监事会的经费。对监事会活动所需之日常经费,应规定事先单独划拨,保证充足需要。而对于执行职务临时所需费用,可借鉴日本商法第279条第2款之规定,监察人因执行职务请求预支费用时,公司非证明其费用对监察人执行职务无其必要,不得拒绝。2、监事选任的独立性。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监事选任的提名要进行明确规定。可以考虑规定由监事会自身负责提名,或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委员会负责提名,尽可能摆脱董事会的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