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私人拆迁中的“房屋使用人”?

律师回答

一般而言,认定房屋使用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是户口条件,如果户口不在拆迁房屋中,即便实际占用房屋,也不能认定为房屋使用人。第二是居住条件,所谓实际占用就是实际居住,尤其是房屋在被拆迁前是否实际居住,当然如果曾经居住,但由于在拆迁房屋内居住困难而在外借房居住,仍然符合房屋使用人的条件。第三是他处没有福利分房的条件。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在私房拆迁中法院一般会认定为是房屋使用人。

被认定“危房”的老旧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危房拆除有补偿,危房拆除补贴计算标准如下:

1.房屋价值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或建筑物被认定为“违建”时如何维权

1、保持冷静,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

2、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或专业人士,明确自己要如何维权。

3、理智对待政府同意补偿或增加补偿。

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离婚时分割房子,如果三人之间对该房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分割。

什么叫“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是指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利,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法律意义上的“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而《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就把所有权中的四个权利占了俩,包含“占有”和“使用”,独立成为了一个新型用益物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但设立居住权的双方可自行约定有偿。

“老式私有宅院”的土地使用权怎么获取的

一般来说,“老式私有宅院”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根据有关规定,这类房屋作为二手房上市交易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房屋所有权已经得到有批准权的(一般是区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出售;

二是如果属于非居住用途的,还需与区县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若仍用于居住的,虽不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要缴纳土地收益金。

满足上述条件,房屋所有人才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才可以上市出售。因此,上下家在交易此类房屋时,应对上述条件如何实现有所约定,以保证交易的合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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