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包括:1、亲首。自动、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投案;2、托首。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陪首。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向有关机关投案;4、通缉后自首。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5、形迹可疑型自首。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或者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