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行为人出售、赠送的对象看。如果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行为人可以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出售、赠送的文物不是国家珍贵文物,而是一般文物,则不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其次,从行为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的对象看。如果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是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而是向国家文物部门或文物部门指定从事文物交易的机构出售、赠送珍贵文物则不构成犯罪。向我国公民赠送珍贵文物也不构成犯罪。最后,在主观上,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出售或赠送的文物属于珍贵文物,不知受赠人是外国单位或个人,不知自己的行为侵犯国家对珍贵文物处置管制制度,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在上述情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比较简单。而在下列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复杂一些。如果行为人将私人收藏的未进行文物鉴定的文物向外国人出售、赠送,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进行文物鉴定,如果经过鉴定,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是珍贵文物,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经过鉴定,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不是珍贵文物,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认为自己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价值比较高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构成犯罪。无论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实际是否是珍贵文物。如行为人张某有一明代文物。虽然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有的文物是否是珍贵文物,但知该文物价值比较高,行为人将该文物卖给了一台商。在此案中,行为人虽然不知道自己私藏的文物是否是珍贵文物,但由于行为人知道该文物价值比较高,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我们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按第一种观点,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如果经过鉴定,属于珍贵文物,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反之,不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有客观归罪之嫌。比较之下,第二种观点较合理,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但由于第二种观点也不有足,有主观归罪之嫌,应当加以完善。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认为自己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价值比较高而实施行为,就可以认定构成犯罪。如果经鉴定,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是珍贵文物,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经鉴定,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不是珍贵文物,应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向外国人赠送的文物是珍贵文物,但行为人误认为是一般文物,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
一、个人过失损毁文物罪具体构成要件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及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体可参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释解。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损毁,在这里是指由自己的过失行为如失火、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破等致使珍贵文物损坏和毁灭。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损毁或者损毁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数量较大的等情况。虽有过失损毁的行为,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严重,则仍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应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