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原告故意不撤销保全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