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村居民需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定的面积标准。
2、农村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档次标准,是根据人数进行确认的。一户2-3人其建房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75平,一户4-5人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10平,一户6人及以上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这样一进行折算,那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标准在20-35平左右,但人数若是增多,其人均面积就会减少。
3、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还与其他因素有关,据悉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在山区利用荒山或者是荒坡进行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其人均宅基地面积相应的也会提高一点。
4、若是实施旧村改造,移民下山等工作,其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以上的家庭,可以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那么其人均宅基地使用面积也说有所提高。
5、不同地区的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定的差异,如北京近郊区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区域不得超过0.3亩;湖南地区城市和县城近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湖区和平原不得超过200平,山地丘陵地区不得超过230平,河北建房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200平,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面积不得超过233平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者由村委会征收超占部分面积的有偿使用费,也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