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医疗纠纷中,一般是要通过医疗过错鉴定确定医院是否有责任、责任大小。但是,对于鉴定结果,很多患者或者医院对此并不满意,这就涉及重新鉴定问题。是不是只要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就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回答是否定的,其实法律对于重新鉴定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