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有哪些?被监视居住人需承担哪些义务?

律师回答
摘要:公安机关是唯一执行监视居住的机构,公、检、法三机关可决定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人有多项义务,如不得离开居住地、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等。违反规定严重的可被逮捕。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第74条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被监视居住人有以下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74条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延伸阅读
监视居住措施的执行机关和被监视居住人的法律责任
监视居住措施的执行机关通常是指公安机关或相关执法部门,他们负责监督和执行监视居住的决定。他们的法律责任包括确保监视居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被监视居住人的权益受到保护,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监视居住的顺利进行。被监视居住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遵守监视居住决定的限制和规定,配合执行机关的监管工作,不得违反监视居住的要求和义务。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如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因此,执行机关和被监视居住人都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法律责任,以确保监视居住措施的有效实施。
结语:监视居住措施的执行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被监视居住人有诸多义务,包括不得离开居住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等。违反规定的严重情况可被逮捕或先行拘留。执行机关和被监视居住人都应履行法定责任,确保监视居住措施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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