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实施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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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征地公告只是初期准备工作,并不一定实施征地拆迁。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征地过程中要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征地前需告知农民有关征地的信息,并经农民确认。征地事项需经批准并公示。征地的基本流程包括征地告知、征询意见、审核报批、发布公告、补偿登记和实施征地。征地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批准并进行补偿,且必须向社会公开。拟征地公告并不代表立即实施征地,还需经正式批准和通知。
一、在农村拟征地公告一定实施吗?
不一定,拟征地公告只是初期准备工作,收到拟征地告知书的时候,征收方并没有拿到征地批文,还不能实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二、征收农村土地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1、征地告知。
2、征询意见。
3、征地材料上报。
4、审核和报批。
5、发布征地公告。
6、办理补偿登记。
7、实施征地。
三、国家征地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
实际上如果政府部门刚刚拟定了征地公告,在拟定征地公告阶段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征地批文,所以拟征地公告不一定实施征地,征地行为可以正式批准以后,征地主管部门还要发布正式的征地通知,实施征地之前要做的准备工作也非常多。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农村拟征地公告只是初期准备工作,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实施征地拆迁。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征地前必须告知农民相关信息,并经农民确认。征地事项经批准后应予以公示。征收农村土地的基本流程包括征地告知、意见征询、审核报批、公告发布、补偿登记和实施征地等步骤。国家征地的基本条件包括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取得批准、依法补偿被征地单位等。拟征地公告并不意味着立即实施征地,还需经过正式批准和发布征地通知等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七条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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