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符合申请变更姓名条件的,可以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1、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凭生父母双方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因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它相关责任,并保证今后不再申请变更等内容)、居民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在校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籍证明或学校同意变更证明。
2、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凭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因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它相关责任,并保证今后不再申请变更等内容)、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单位职工、公务员需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村民需有村委会证明;在校学生需有学校同意变更证明)。
3、变更名字由派出所办理,变更姓氏由县市区级以上公安局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