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征夫说,在前科消灭制度完善前,可以借鉴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作为过渡,将范围扩大至成年人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连续两年提交“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提交了关于我国刑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之前科消灭制度的议案。
二人认为,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等轻罪,主观恶性不大,但轻罪犯及其亲属仍然可能因前科报告制度而遭受就业歧视及生活中其他限制。因此,有必要建立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
对于当前,朱征夫认为,应严格限制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公安机关应仅对公务员招录、特殊工作岗位招录等用人单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其他行业应严格限制查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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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成第一大犯罪,前科累及家人
据《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8(2020)》,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已成为全国法院2020年上半年审理最多的刑事案件。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今年提交议案,建议修改醉驾犯罪标准。他介绍,在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中,“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大约占1/3的比例,每年高达30余万人因本罪被判刑,该罪的发案率实际上已高于盗窃罪,成为排名第一的犯罪。
朱征夫表示,他收到很多群众来信。
“他们因为醉驾、小偷小摸,受到刑事处罚后出来找工作,一旦查身份证,马上就失业。有的甚至反映,他们从监狱出来,只好又重新犯罪,因为没法活下去了,当然,这是很极端的情况。”
朱征夫说,这是他从去年提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原因,“充分关注这些边缘群体的生存现状。子女在升学、找工作的时候,也会被要求出示父母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其实是不公平的。”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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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有浓重“标签”色彩
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强化了犯罪的非刑罚制裁力度,与累犯制度共同体现了再犯预防的价值追求,从预防犯罪方面角度来看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前科对于已改过自新的前科人员来说是一种耻辱的标签、一种刑罚过剩。”朱征夫说。
肖胜方也认为,罪犯“标签”思想从古到今根深蒂固,无论哪一个朝代的刑罚都带有浓重的“标签”色彩,都会通过一定的刑罚将罪犯从普通人中区分出来。
“最早的夏商周时期,通过蒙黑巾、以草梗当帽子、穿麻布鞋、着无领布衣等来分辨罪犯;宋元时期则通过黥面、刺面来区别罪犯。”肖胜方说,虽然现在已经不存在肉刑,但是由于犯罪前科的存在,“标签”思想依旧深入人心。
朱征夫表示,现在是网络时代,前科信息很容易查,前科给个人带来的负面效应被放大。“涉及资格、权利、机会等,就没法得到平等对待”。他认为,消除消灭前科制度的难点主要在于目前还缺少社会共识。
但是,肖胜方也认为,任何人都有知情权,若一个具有犯罪前科的人进入自己的生活、工作,那么公众也有权知道他的前科,从而判断是否会给自己的生活、工作带来危险。前科报告义务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大部分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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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国家设相关制度,在我国适用具有合理性
朱征夫介绍,目前,日本、法国、俄罗斯、越南等国家都有明确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规范。“一些轻罪犯,出狱后五年十年没有重新犯罪,他的犯罪记录就不存在了。”
他以日本举例。《日本刑法典》第34条第2款规定:“监禁以上的刑法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免除执行的人,经过十年,未被判处罚金以上刑法的,刑法宣告丧失效力。罚金以下的刑法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免除执行的人,经过五年,未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的,亦同。被宣告免除刑法执行的人,在宣告确定后,经过二年,未被判处刑法以上刑罚的,免除刑罚的宣告丧失效力。”
肖胜方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适用具有合理性。采取“轻罪化”的立法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轻罪化”模式下刑事犯罪人必将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近五年年均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高达120万人,如果将时间拉长至10年,全国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人将可能超过1000万人。
“绝大部分轻罪犯罪人所犯的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并不大,如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在司法实践中常被判处六个月以下管制、拘役等罪名,如果他们履行前科报告制度,则受该制度影响的人数在长期社会发展来看,将会超过千万人,这并不符合我国刑事立法设置前科报告制度的立法原意。”肖胜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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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建议成年人轻罪前科可消灭
朱征夫介绍,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中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有限的前科消灭制度,即对符合条件的前科记录予以封存,仅对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开放查询。
“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前科消灭,而仅仅是前科封存,但对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具有积极的意义。”朱征夫说,在前科消灭制度完善前,可以借鉴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作为过渡,将范围扩大至成年人。
“前科不必然消灭,而是要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时效性、服刑期间及服刑完毕之后一定时期内的表现等因素,经特定审核程序后宣告消灭。”朱征夫说。
肖胜方具体表示,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我国刑法第一百条增设成年人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规定,建议将“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人,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犯罪外,被判处六个月以下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罚或被宣告缓刑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一年后,可以消灭犯罪前科记录”作为该条文的第三款予以规定。
对于当前,朱征夫认为,应严格限制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逐步废除前科对于前科人员家属的职业限制。公安机关应仅对公务员招录、特殊工作岗位招录等用人单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对于其他行业,应严格限制查询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