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期限过期以后,当事人只需要确定是否需要续期,如果不需要续期的话,那么就不需要处理了,法院会自动解除保全的措施,如果需要续期的话,那么就向法院提交续期的申请即可。
可以决定是否需要续期,不续期的话就不用处理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对财产进行保全后,如果保全措施到期了,当事人不向法院申请续期的,法院就会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一般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因此保全人需要注意保全期限是否到期,以免影响财产的保全,一般财产保全到期以后,如果申请人没有申请续期的话,那么就会解除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