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