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有配偶者不论以何种名义与他人同居,均应纳入之列。有配偶者负有与配偶共同生活的义务,即使双方已分居,在没有依法解除前,都不得与他人同居,否则其行为都构成违法。因此,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婚姻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否一定为配偶另一方,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而言,一般是指施暴者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但也不排除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的暴力,如父母对幼小儿女施暴,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施暴等。虐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法律明确使用了“家庭成员”一词,因此无论受害人是配偶另一方或者是家庭其他成员,均不影响无过错方以对方有虐待行为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同样,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就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