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2.对实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对每年12月新购车船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申报缴纳方式
(一)代收代缴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按照规定的税目税额代收车船税。
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二)自行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对于船舶和无需交纳交强险的挂车、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以及保险公司应扣缴而没有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