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执行中财产分配顺序按照法院判定的顺序执行,按照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第八十九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第九十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九十一条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