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淆理论:不管是对普通商标的保护,还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商标权保护的基本理论都是建立在避免混淆理论基础上的,以消费者是否产生混淆作为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某商标的评判标准,是现代制度中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最普遍的理论依据。
(二)联想理论:禁止注册或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三)淡化理论:驰名商标淡化会影响该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导致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特殊吸引力弱化。
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下列保护措施:
1.《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商标法》第13条第3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商标法》第45条第2款,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下列保护措施:
1.《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商标法》第13条第3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商标法》第45条第2款,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际法是怎样保护驰名商标的
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一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行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至“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广泛的保护。
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遵循的原则有什么
法院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时,遵循的原则为:按需认定原则、被动认需原则、个案认定原则、事实认定原则、严格管辖原则和主动审查原则。考虑的因素为:商标的知名程度、商标宣传的覆盖范围、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因素。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商标权保护的方式有哪些
商标权的保护方式:
第一,尽快审查商标注册手续是否齐全,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后,需要尽快申请国际注册。
第二,注意积累企业商标数据,包括产品销量、销售地域范围、市场知名度、广告费用等资料和数据,方便评估出商标的价值。
第三,商标越知名,受保护的范围越广,受保护的力度越大。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与力度和商标的知名度有较大的关系。尽可能让商标更知名或申报省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第四,商标注册包括45个类别,要做好商标类别保护,由于进行全类别注册的成本比较高,建议注册时要尽可能全的保护经营范围以及今后有可能会涉及的业务,也要做好周边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