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中心L楼)(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楼)3楼1-11号公积金窗口;2、杭州钱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下沙分中心)(杭州市江干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幸福南路与学源街交叉口)和茂大厦)一楼C区7-10号公积金窗口;3、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文一西路858号)西二楼公积金C01-C08窗口;4、杭州市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运河东路200号(凤起东路888号))二楼89-90号公积金窗口。
法律依据: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对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以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