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事人听证的,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况听证公开举行;4、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5、当事人可委托代理;6、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进行申辩;7、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3、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