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可采取哪些形式
1、书面方式
实践中,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到公证机关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
(2)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
(3)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头方式
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二、放弃继承相关材料
一般来说,如果涉及房地产财产的,应当办理公证,便于以后过户手续的办理。如为其它财产,可以仅立书即可,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对于继承人主动放弃遗产继承的相关情况,为了使该行为具备法律效力,是需要进行合法的公证处理的,没有经过公证的协议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另外如果该遗嘱的相关条款存在违法的情况,那么不需要进行公证,也是可以放弃遗产的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