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等。
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其他权利。
在我国教师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在我国教师的行政处罚有:
1.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
2.能力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
3.财产罚,指强迫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交纳一定金额的处罚;
4.人身罚,指对违反教育法有关规定的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剥夺的处罚。
丧失教师资格的情形有哪些呢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民事权利的权利有哪些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与救济权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公民的权利有哪些呢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