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方式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股权转让是新旧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行为,企业股东变更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不会影响股东变更。公证不是必须程序。
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公正,是对该协议法律效力的加强能够直接证明所公证行为的合法性、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如果新旧股东因股权转让事项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