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达成和解协议后撒销执行申请后对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再申请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