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四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只有一个;
高级人民法院: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
中级人民法院:每个地级市有一个,直辖市有多个包括海事法院,铁路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每个县级单位有一个。
2.法院院长相当于同级别的政府首长的副职,如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相当于副部级,中级人民法院相当于副厅级。
3.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