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及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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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述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含义及规定。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售或租赁给公民或法人,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继承等方式。契税是指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向新业主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买卖。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售或租赁给公民或法人;出让是指将土地使用权中的一部分权能(如占有、使用和收益)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使其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继承等方式。
公民在获取了国有土地后,就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和一定期限的处分权,也是可以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移,为了更好的规范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也是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移时签订转让合同,也是需要在土地转让合同中写明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违约责任。
一、契税是什么意思?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课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课征。
延伸阅读
结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行使方式,而契税则是规范土地使用权转移时的重要税收。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双方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并规定违约责任。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买卖等行为。契税的征收机关为承受方,征收的契税为一次性税收,采用比例税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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