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2、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4、还贷提取条件住房贷款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公积金条件都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第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三: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四: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满足公积金缴存三个月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区域内无房的并且租房屋居住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3、根据相关规定。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享受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和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