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包括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