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有些股东基于投资发展、逃避债务等现实需要,会抽逃出资,这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公司董事、经理要为此负责,也有人认为与他们无关。其实,董事、经理等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的,情况不同,结果就会截然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经理对此是否要担责存在以下情况: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因此,当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董事、经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存在协助行为,如果有,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若没有,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该如何认定公司董事、经理等有没有存在协助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结合上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1、协助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协助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协助股东抽逃出资。 4、协助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协助股东抽回出资的行为。 故在现实生活中,当股东抽要出资时,要是发现公司董事、经理、其他股东存在上述协助行为,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协商不成,及时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提供帮助,及早进行追责索偿。
总公司董事长可以担任分公司总经理吗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可以设立分公司的,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领导者一般是由总公司任命的,对于总公司董事长能不能担任分公司总经理是没有规定的,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章程有规定的,是可以担任的。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董事、高管承担责任吗?
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抽逃行为进行了协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除了公司债权人以外,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也可以要求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风险提示: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公司其他股东要求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责任不相同,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承担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承担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连带责任。
哪些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如下: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证据;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证据;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证据;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证据。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风险提示: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其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撤回出资,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而不能直接撤回。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1)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风险提示: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