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章,党员被行政拘捕的,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章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章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章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