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每届任期五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时间,经历了几次变化.1982年宪法规定:县、乡人大的任期为三年,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时,为了使县级人大每届任期与中共县级委员会每届的任期一致,相应地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出现了县、乡两级人大任期不一致的情况.2004年,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第六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也有所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5年,到期后再次当选的可以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