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出资人按照约定缴纳出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出资人缴纳的股款作为注册资本。但企业设立失败的,对出资人已缴纳的股款,应当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_x000D_
【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_x000D_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_x000D_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_x000D_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