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是有一定的执法权。
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行政村。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