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上牌便民服务点)提出申请。
2、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并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下列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号牌,但本市实行自愿登记的非机动车除外。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予登记上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员申请登记上牌,每人可以登记一辆。人力三轮车仅限于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申请登记上牌。
办理材料
1、交验车辆;
2、个人、单位的身份证明等合法有效原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含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其他机构以及人员的身份证明参照机动车登记管理中的身份证明规定执行。所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书面委托)(原件及其复印件);
3、符合国家财政规定的车辆销售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4、电动自行车通过3C认证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全市通办。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上牌便民服务点)业务受理窗口,交验车辆并提供上述“需要提供的材料”。上海办理电动车上牌需提前通过手机下载“上海交警”APP进行预约,非预约市民不可到现场办理业务。
2、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当场办结并领取电动自行车牌证。
3、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免费办理。
法律依据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和材料以及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公众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