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管控措施一出,全国各地都出现关于隐瞒行迹拒不备案、强行冲击关卡逃避检查、吃退烧药蒙混过关、对检查人员恶语相向、甚至暴力拒绝配合检查人员的报道。更成问题的是,这些人员认为这样做是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与别人无关。其实不然,配合是应尽的义务;如果不配合,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取的人员隔离是指将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或者确诊病人及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人员安置在指定医院或其他地点,不得与周围人群接触,这是便于进行治疗、护理的一种应急处置措施。通过实行隔离,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传染范围,减少传染病传播的机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对传染病患者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上级政府批准可以实施隔离措施。隔离是在应对公共安全事件中采取的一项应急处置措施,并不具有任何处罚性质,只是为了控制疫情而不得不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拘留,更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拒绝配合隔离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其次,拒接配合可能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服从强制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个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拒绝隔离者如果造成与之密切接触者感染生病,属于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方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可以针对拒绝隔离的情形进行罚款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如果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