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干部、士官,每年按照本人全额标准计发1次探亲路费。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干部、士官,每年按照本人全额标准的2倍计发其次探亲路费。
同时符合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干部、士官,本人探亲路费按照上述标准同时计发。
配偶符合探望干部、士官条件的,按照配偶全额标准的2倍计发1次来队探亲路费,不再向配偶所在单位申请报销;
每名未成年子女(含已满18周岁因伤残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下同),按照配偶全额标准的2倍计发1次来队探亲路费。
干部、士官配偶为现役军人的,不计发配偶来队探亲路费,未成年子女探望干部、士官探亲路费按照上述规定由女方单位发放,探亲起、终点按照双方部队驻地确定。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军队探亲路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后财〔2012〕55号)规定
交通补助费按探亲里程和全军统一标准计发。探亲里程是指部队驻地到探亲地点最近的里程,包括铁路和公路。探亲地点以探亲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为准;探亲对象是军人的,以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驻地为准。具体里程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按实核定。
交通补助费计发标准按照探亲里程分段设置,其中探亲里程单程在200公里以内的,不区分人员类别,按每百公里50元计发;超过200公里的部分,干部、士官、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30元,供给制学员、非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23元。
不足100公里的部分,按百公里计算。符合乘坐飞机探亲的人员,其乘坐飞机的区段,仍实行按实计发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