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当年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