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冒充警察执法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对本罪进行刑事立案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衍生问题:
冒充公职人员诈骗如何定性?冒充公职人员诈骗涉嫌招摇撞骗罪。冒充公职人员诈骗同时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两个罪名,属于法条竞合,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所以冒充公职人员骗取财物的一般应按招摇撞骗罪定罪量刑。同时,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限制,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招摇撞骗罪无数额较大的构罪要求,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且最高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亦应当以招摇撞骗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