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作用分别处罚,法院根据以下原则就行判决,主要是从主犯、从犯来进行量刑:
(一)主犯如何处罚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处罚;
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如何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威胁如何处罚
由于威胁是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威胁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对于威胁,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对威胁正确地适罚,我们首先要科学地理解威胁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威胁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被的程度。因为被的程度与其意志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
2、威胁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威胁是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威胁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威胁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威胁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确定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
2、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主要是为了更好地青少年,防止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能力不强,容易的挑唆而。因此,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的人没有犯被的罪,对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论上称为未遂。因为被的人没有犯所的罪,犯所预期的结果没有发生。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没有,在客观上表现为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完全齐备。而且,犯之所以没有,是由于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未遂。